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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项乡镇(区、办),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霸有关单位:

《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

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实施方案


东淀蓄滞洪区位于大清河水系下游,地处河北省霸州市、文安县、雄安新区和天津市静海区、西青区,总面积379平方公里。主要行蓄大清河系南北支洪水和清南、清北沥水,再经独流减河和海河干流入海。东淀蓄滞洪区是海河流域重要蓄滞洪区,经历过1954、1956、1963、1977、1979、1996和2023年7次大洪水的运用,与文安洼、贾口洼联合运用,对疏解雄安新区防洪压力,保障天津市、华北油田及河北省部分地区的防洪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东淀蓄滞洪区也是淀区内群众生活、生产的家园,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下同)涉及廊坊市的霸州市文安县两个县(市),共计9个乡镇,现有人口10.28万人,农用地31.8万亩,建设用地6.0万亩。

根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3)、《大清河流域综合规划》(2022)等规划,东淀运用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期间,对东淀北大堤进行了治理,建成了靳家堡、任庄子和王圪垯3个安全区,建设了部分安全楼和撤退路,但至今未进行过系统治理。目前,东淀行洪不畅,围堤堤顶高程不足,断面窄小,安全建设滞后,现有安全区围堤高程不够、断面不足,安全楼和撤退道路老化破损,在“23·7”洪水中,河北省52个村庄进水,共转移8.94万人,给淀区内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暴露出淀区防洪工程不完善、安全设施不足、人员转移难度大、灾害损失重等诸多问题,淀区内群众缺乏安全保障。为完善大清河防洪工程体系,保障流域防洪安全和蓄滞洪区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东淀蓄滞洪区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工程是必要的。

征地移民实施方案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作进一步调整、优化,以征地移民初步设计和实施阶段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成果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征地移民实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指导征地移民具体实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依法合规推进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东淀蓄滞洪区防洪工程与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由霸州市水务局牵头,涉项乡镇(区、办)为组织和实施主体,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用)、移民搬迁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征迁、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工程建设范围。


三、基本原则

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合规、补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项目全面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主要标准及补偿

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涉项乡镇(区、办)及有关部门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系列规范及《东淀蓄滞洪区防洪工程与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杜绝发生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事件。

具体标准如下:

(一)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执行,土地补偿面积依据土地调查、勘界成果确定。征收补偿过程中如遇土地区片价格调整,以征收时间段内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征地区片价为准。

(二)河道滩地补偿标准

在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范围内开垦并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街分地底账的土地,进行协议补偿,补偿标准按12000元/亩计列。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临时征用土地使用期间按照2000元/亩•年标准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年支付,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支付。临时用地补偿根据实际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2.项目建设需临时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由临时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2.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

(1)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由乡镇、村街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依法确认。

(2)农村集体土地居民住宅采用本村后靠安置,根据各村具体情况划定征收安置用地,其中安全区涉及居民的安置用地原则上均划定在本安全区范围内。

(3)建设征地涉及的农村房屋中,房屋用途可分为主房和杂房;按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本工程房屋主要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彩钢及简易结构等,当房屋结构难以分辨时,视其使用的主要建材确定。

(4)房屋(农村住宅、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农副业用房)补偿面积按照现场调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补偿具体费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指导重置单价:全新的框架结构房屋(含装修)1500元/㎡,砖混结构房屋(含装修)1350元/㎡,砖木结构房屋(含装修)1150元/㎡,简易房650元/㎡,彩钢房550元/㎡。

(5)有产权证的房屋,以被征收同户人口数为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对象,按照22560元/人计列基础设施建设费。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由乡镇、村街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依法确认。

(6)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为违法建造房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3.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等经营性企业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及停业损失费用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或价格认定结论为准。

(五)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本工程采取“据实清点”方式进行补偿,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各类果树按照最大密度每亩111株进行补偿,葡萄栽植按照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666株进行补偿;成片种植苗木(苗圃)每亩不高于2000株各类林木、风景树超出合理种植密度范围的,按绿化造林适宜栽植最高密度标准每亩267棵进行补偿;各类果树、林木采取混栽种植的,取其中亩均补偿费用最高的品种进行补偿,且不重复补偿;死树或主干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工程占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机井、管道、坟墓、果树、林木、花卉及苗圃等)的补偿,参照附件标准执行。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的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等不予补偿,堤防管理范围内违规栽种的风景树不予补偿,并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3.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蔬菜大棚补偿。工程占地不足大棚面积三分之一的,按照三分之一补偿;工程占地超过大棚面积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的,按照二分之一补偿;工程占地超过大棚面积二分之一的,按照整体补偿。

在实际征拆工作中,在拆除大棚过程中出现了剩余棚体坍塌的情况,对剩余棚体给予拆迁户修复补偿费,由评估公司出具合理补偿价格,该项费用在征拆费中列支。

4.工程建设涉及的专业项目,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相关手续的,由权属单位出具复(改)建设计方案,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由权属单位自行迁建,迁建费用按照评审后的预算费用予以补偿。

无相关手续的专项项目由权属单位自行组织迁建,费用自理,并保证施工之前完成迁建任务。

5.凡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补偿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6.自《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需要工程占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物或青苗的,一律不予补偿。

7.未予明确或者双方难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依据评估报告或价格认定结论予以补偿。

(六)其他补助标准

1.过渡期补助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搬迁安置居民过渡期补助按4500元/宅一次性计发无房宅基地不予补偿。

2.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计

被征收人将宅基地上房屋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生产用房应同时具备连续企业用电缴费凭证),营业用房按实际面积给予250元/㎡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生产用房按实际面积给予450元/㎡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偿,但实际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被征收人将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经营手续不齐全的,但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及营业商品、产品等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助

3.搬迁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计列

搬迁补助费每宅定额补助10000元无房宅基地不予补偿

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空调移机费,柜机按每台200元计发,挂机每台120元计发;有线电视移机费,主机按每台250元计发,分机每台70元计发。此三项移机费用给与2次补助。

一次性给与被征收人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处置补助费2000元/宅。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霸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及水利灾后重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蓄滞洪区征迁补偿工作。市委书记、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主管市长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有信访局、发改局、自规局、司法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局、水务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及涉项乡镇(区、办)、国家电网、燃气公司、广电公司、铁塔公司、传输局、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建档、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各涉项乡镇(区、办)是本辖区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征收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水务局:积极对接省、市业务部门,强化项目建设技术指导服务,做好项目相关手续办理配合工作,加强移民资金计划和财务管理,全程参与做好相关建设协调服务。

2.公安局:切实加强淀区移民户籍管理工作。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阶段,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严格户籍办理手续,除正常出生、婚嫁、复退军人回原籍、服刑人员回原籍、大中专学生回原籍外,禁止将非淀区户籍迁入淀区,禁止将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同时,要全力做好项目建设的信访维稳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施工正常有序。

3.自规局:负责用地审批、土地征收等相关事宜,强化项目建设用地监管,依法打击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配合做好有关林地占用手续办理工作,及时落实移民安置点、交通专业项目复建林地手续办理工作。

4.住建局:指导并协助办理好移民安置建设相关手续,并负责做好移民安置房屋建设质量监管工作,协调燃气部门、铁路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迁(改)工作。

5.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复建实施、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工作,确保相关线路合理、工程建设进度满足主体工程建设的需要。

6.信访局:负责处理移民安置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7.发改局:负责监测移民安置社会发展态势工作,做好相关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8.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乡镇(区、办)司法所做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群众的法律服务及保障工作。

9.应急局: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区、办)、市级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好移民安置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10.财政局:负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户的设立和资金发放工作。

11.供电、供水、油气、广电、铁塔、传输、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统筹做好电力线路、供水管线、燃气管线、通信设施等迁(改)工作。


六、资金管理

水利工程移民资金施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霸州市水务局根据各涉项乡镇(区、办)制定并提交的征迁资金需求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征迁补偿费。各涉项乡镇(区、办)要严格按照征迁补偿工作计划使用征迁补偿费用,并定期向霸州市水务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各涉项乡镇(区、办)应当在《补偿公告》张榜公示完成后,及时将征迁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权属人(或单位)。


七、法律责任

1.单位和个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5.被征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迁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征迁人应当退还征迁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权属争议实物的处理兑现程序

1.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按照村(组)组织协商、乡镇(区、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争议不能解决的,由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理。

2.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3.市水务局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偿补助费用兑现。如规定时限内争议未达成一致协议的,市水务局可将应兑现资金拨付到其所涉及乡镇(区、办)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


九、档案管理

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工程建设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工业企业处理及专项工程相关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对档案依法保管和使用。


十、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征收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2.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霸州市水务局、乡镇(区、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与被征迁人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3.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征收补偿标准

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

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

(霸州市部分)征收补偿标准

一、机井补偿标准

二、防渗管道及坟墓补偿标准


三、构筑物补偿标准




四、一般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棵)


五、一般林木补偿标准


六、一般风景树补偿标准




七、青苗补偿标准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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